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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立袋:肥料销售包装标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?

2019/12/10 20:20:02      点击:
自 002年7月1日起,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 示准的肥料。该标准为强制执行性标准,由全国肥料和 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。该标准 规定的内容如下:①肥料名称及商标。包装上应标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 名称。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,可在产品 名称下以小一号的字体予以标注。
  凡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,应 使用不会引起用户、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。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、夸大性质的词语, 如“高效XX”、“ XX肥王”、“全元素XX肥料”等。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。②肥料规格、等级和净含量。
  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、等级、类别的,应标明相应的规格、等级、类别。 若仅标明养分含量,则视 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 级要求。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。净含量标注应 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的要求。③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。
  单一肥料。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。若加入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,可标明中量元素、微 量元素(以元素单质计,下同),应按中量元素、微量元 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, 不得将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。微量 元素含量低于0。
  02%或(和)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%的 不得标明。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。应标明N、P205、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,总养分标 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,不得将其f素或化合物计人总养分。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、有效五氧化二磷、氧化 的百分含量,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 - 15 - 15。
  二元肥 斗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“0”,如氮钾复混肥料15 0-10。若加人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,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 明书上标明(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)。中量元素肥料。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 含量之和。含量小于2%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。
  若加入微量元素,可标明微量元素,应分别标明各 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,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 素相加。微量元素肥料。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 含量之和。④其他添加含量。若加入其他添加物,可标明其他添加物,应分别标 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,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 分相加。
 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 独标明。⑤生产许可证编号: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品,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。⑥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、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 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、 址。⑦生产日期或批号:应在产品合格证、质量证明书 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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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⑧肥料标准: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。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,如标明标准 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,应制定企业标准。该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,并应 时标明国家标准(或行业标准)和企业标准。警示说明:运输、贮存、使用过程中不当,易 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,应有警示说明。